磋商申请人资格要求:
3.1 供应商须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要求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的要求:
3.1.1 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: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,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(复印件加盖公章)。
3.1.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,请提供:2017年至今任意一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公司财务报告,经营不满一年的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10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(或资金存款证明)扫描件。
3.1.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(提供证明材料或自行承诺的声明函);
3.1.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【①提供纳税所属时间在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之间,至少任意1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(费)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(扫描件)。②提供缴纳社保所属时间在2019年1月至投标截止日期之间,至少任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(费)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(扫描件)】,新成立的公司请提供相关情况说明;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